中庸三條目
【題 解】
中庸三條目作者林泳(一六四九—一六九六),字德涵,號滄溪,本貫羅州林一儒之子,李端相、朴世采的門生。一六七一年科舉合格,歷任吏曹正郎、檢祥、副提學、大司憲、全羅道觀察使、大司諫、開城府留守等。精通經史,文章出色,是出自宋浚吉、宋時烈學統的少論派學者,屬於畿湖學派,與同時代的趙聖期一樣在理氣論上不只是擁護栗谷學説,而且折衷了退溪和栗谷間的差異。本書收録於滄溪集,批判了游氏、楊氏等學説中模糊的地方,就張維對朱子中庸章句三個條目的幾點質疑進行辨析,擁護朱子學説。本篇篇名為編者擬加。(崔錫起)
序中‘人心、道心’之説既略知之矣,但人心不曰人欲,是朱子發新義處,於學者工夫極緊切。蓋就危字上知其未流於人欲,令學者就此辨别持守,其義極精矣。但古今聖賢工夫説話,皆就天理人欲分界處辨别持守而已,未嘗一言更提起人心,此又何也?孟子‘好色、好貨’之對獨近之,此是偶一方便,非通論宗旨者。且以本语推之,‘惟精惟一’用於理欲分界處,則为明白的確;用於人心分界處,則亦稍费力想,唐虞議論未便至此微密。且人心只作軀殻知覺看,卻於事物上只争毫髮幾微之功,反若有所未該者。無乃程子‘道心天理、人心人欲’之訓,自為簡易至當者耶?當更思之。
道心、人心,當先認得道字、人字。道者,是天地固有之理,亘古今,貫物我,大中而至正者也,道心則本於道而與道為一者也;人者,是各人血肉之氣,飢飽寒暖,人人之所各專,而非有關於别人者,人心則生於氣而各專其私者也。欲知道心、人心之梗概,則公私大小之間即可驗其分界也。人心、人欲只一路,而有淺深之分耳。人心虽生於形氣,而不違於道理者也;人欲則因人心而渐熾,已違於道理者也。人心、人欲之分,只看違道與不違道如何耳。已上未年所録。
中庸對過與不及而言,異端流俗便是。
或問第八板游楊二家説所謂‘無容私焉,率之而已’者,蓋祖程子‘我無加損’之意。而所以有病者,程子則以此意言修道之教,故無病而有功;二家則以此意言率性之道,故有病而無功。
喜怒哀樂四者,人心之用也,修己以此,治人亦以此,循理而中節則善,徇欲而不中節則惡。理與欲之間何以辨之?大而公者為理,小而私者為欲。只一公字最盡,故聖門教學以求仁為主,公愛為仁也。
智、仁、勇三達德,天下之善盡之矣,然非故以此為善而襲外而取之。此心固有之,只持守之則存,擴充之則大,大而化之則聖。
‘明’生於不得不措,‘誠’始於不欺暗室。‘明’‘誠’二關至為切要,心身家國天下不過隨處照顧充廣而已。豈不至簡,豈不至近?
人能明善,内之性情、外之事物,無不明矣。及當意慮感發之際,内反諸性情,察其為仁乎,為義乎,為禮智乎,抑為物欲之私累乎,氣質之偏見乎,一一辨别,充此絶彼;外驗諸事物,察其為自然之中乎,其過乎,其不及乎,表裏參驗,各盡其分,是所謂誠之也。意只是念慮,雖未涉於事為,而事為本於念慮,則於此亦可察其中與過不及也。
極其大而盡其小,此日用間不可闕一者。然必極其大而後小者可盡,窮理力行,無不皆然。一念唤醒,大綱盡舉,然後千條萬别總在裏許,而知可精,而行可備矣。‘修德凝道之大端’,意蓋如此,是故必仁而後能義。
大學之明包行言,中庸之誠包知言。行有未至,非明也,‘擇乎中庸不能期月守’,則道不明矣;知有未盡,非誠也,‘不明乎善,不誠乎身矣’。
‘人莫不飲食’一節,疑當在第五章下。蓋一句為章之可疑,既如谿谷之説矣,而第四章本既分言‘不明、不行’之弊,則其下不應獨設‘不明’之喻。且五章若只言‘不行矣夫’,則集注所謂‘由不明,故不行’者,乃是得於言外之義也。今以不應獨設之喻移置一句之下,則不待得於言外而其義自曉然矣。且與第七章‘舉不明之端’者,文字體勢吻然相合。此愚所以深恐其必然也。此意若質於定著章句之日,則未必不蒙印可,而今不可及矣。抑雖不移置此節,而於此節之解,未嘗單舉‘不明’為言,一如本節之旨,而直曰‘是以有過不及之弊’;於五章之解,又發‘由不明,故不行’之義,則不待移置而義理則獨先得之矣。雖其文字終若未甚精順,亦不至大段妨礙耶。
舜之大知,正以其不自用,而注中末端更歸重於‘在我之權度’,語若不相應。豈以必歸重於在我者,而後方可説向‘知之所以無過不及’故耶?
‘鬼神’章下注番陽説,全不察一章文義大旨,而倪氏攻之,亦不明快,殊悶人也。
二十八章章首三言愚好自用,賤好自得,生今好反古。為一章大旨,而下文節節應之。朱子説見於第四段小注者乃正意也。一段小注陳許兩家之説,必以好反古道一言合上二言為説,未可曉耳。
第五段夫子之言,於夏禮言説,於商周禮言學者,若有分别。豈夏禮無可考,故不得學,而只以義理推言而謂之説耶?論語並皆言説,雖若本無分别者,但論語於杞宋一例言其不足徵,而此則有分别,似不可以彼而例此也。
二十九章首段之意,似是謂王天下之道,此三事為重,必須‘寡過矣乎’耳。蓋寡過即善,而下文‘不謬、不悖、無疑、不惑’,皆寡過之驗也,上下文勢甚通透。但寡過雖聖賢之所勉,而於此言之似淺。章句不以此為解,寧以此故耶?
余觀谿谷張公漫筆,其致疑於中庸章句者三。其中一疑,余亦固疑之,而又有説焉。第一章‘修道之教’,張公以修為修明、修治之修,而疑章句以‘品節’釋‘修’者為欠親切;以教為戒懼、謹獨、致中和之事,而疑章句以‘禮樂刑政’釋‘教’者為緩而向外。此其一疑也。夫修明、修治,亦可為修字之釋,但修明者,修其昏而使之明之謂也;修治者,凡修不善而善,修不正而正之類,皆是也。修明之修,施之大學自明之處則得矣,施之此則不著矣;修治之修,施之修身、修辭之類則當矣,施之此則亦汎而不切矣。蓋此所謂道中而已矣。品節者,乃所以著其中,而裁人物之有過不及者耳。然則品節之云,其於此修道之釋,豈不甚親切乎!若以修明、修治釋之,則無以見夫裁制之義,而於道之中反欠親切。且又有一義,程子謂‘自天命以至於教,我無加損焉’,此誠至言也。章句所謂品節者,是固循天理之自然,理所當隆,從而隆之,理所當殺,從而殺之,皆因理為品節,而於道初無加損者矣。今若曰修明、修治,則是道為不明可治之物,而必待乎修之治之也。此其為病,又不但欠親切而已。若所謂教者,是乃聖人本天道、理人物之大經大法耳,禮樂刑政,正其目也,初非遽指夫學者工夫而言也。雖學者工夫,若論其全體,則理之所存皆所當學。雖當先急而後緩,不可置緩者於學之外也;雖當本内而及外,不可以在外者為非學也。夫嫌禮樂之差緩而病刑政之在外,謂非修道之事者,其於言學亦微有厭煩喜約之病,而已不能無偏矣。況此教者初非言學者之工夫,乃聖人立教之事,則禮樂刑政之屬無非是也,緩急内外尤非所可論也。蓋教為聖教而不為學者事,不待深求而可知也,只觀其字義可決矣。既知教之為聖教,則又何致疑於禮樂刑政之釋哉?戒懼、謹獨、致中和,始是學者之事,而乃由教而入之工夫也。此下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