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物价基本稳定的数量界限
13. 物价基本稳定的数量界限
一种看法认为,每年零售物价指数变动在1-3%以内都算基本稳定。
另一种看法认为,每年零售物价指数变动应在2%以内,达到3%就不能说是基本稳定。理由是: (1)我国30多年来零售物价水平每年平均上升1.7%,未超过2%。(2)按国外流行的说法,2-5%是轻度的通货膨胀,5-10%是温和的通货膨胀,10%以上叫剧烈的通货膨胀,因此应以2%为基本稳定的界限。
第三种看法认为,物价总水平上涨幅度小于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率,都可叫相对稳定。
第四种看法认为,稳定物价的界限以不降低人民生活水平为准。只要做到物价上升幅度小于工资增长幅度就算基本稳定。
第五种看法认为,光把物价上升幅度与工资上升幅度挂钩不行。物价上升幅度过大,即使低于工资上升幅度,也会引起经济生活的动荡,必须把物价、工资与劳动生产率挂钩,做到物价上升幅度小于工资上升幅度,工资上升幅度小于劳动生产率上升幅度。例如物价每年上升不超过2%,同时做到工资每年上升4%,劳动生产率每年提高6%。
第六种看法认为,一般地说物价上升幅度小于工资上升幅度,工资上升幅度小于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还是不够严密的。因为能够拿来提高工资水平的只是消费品,因此应进一步规定为物价上升幅度小于工资上升幅度,工资上升幅度小于第Ⅱ部类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这样限定以后就不必机械规定具体的百分比了。同时,看物价是否基本稳定,应就一个较长时期例如两三年或就一个五年计划来考察,因为物价大改革的年份,其上升幅度是要大于平均数的,只要就一定时期平均不超过上述界限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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