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婁 上】
【第一章】
‘仁心,愛人’云云。○按:‘仁心、仁聞’是實心實譽,有這實心實譽則其本領已都具了,然又須有那仁政始得。故經文言之,若齊宣之不忍一牛,是他仁心偶然發現,卻不能推及百姓。梁武之躬儉慈仁,是他惑於異端,避罪要福,此皆非實心實譽,其本領已自不大段了,又何足論先王之道?然則范氏之論,亦是大綱説,當活看。
‘然而宣王’云云,小注慶源輔氏曰‘齊宣’云云。○按:‘不能保’,‘保’字代以‘擴’字方穩。
‘準,所以’云云,小注慶源輔氏曰‘規矩’云云。○按:耳目固可言‘力’,而心亦可言‘力’,但經文著‘思’字,比‘力’字尤切,非以心不可言力而避之也。故集注則又以‘力’字兼‘耳目心思’而言之。輔説未可曉。
‘上無道揆’云云。○按:‘上無道揆’以下,凡為六項弊端,然‘不信道、犯義’由於‘無道揆’,‘不信度、犯刑’由於‘無法守’,則‘無道揆、無法守’相對為弊端之根柢,又‘無(守)法〔守〕’以下五者,皆由於上之‘無道揆’,則‘無道揆’一事,實為弊端之大源頭矣。
‘故曰城郭’云云。○按:‘上無禮’應上‘上無道揆’,‘下無學’應上‘下無法守’,‘賊民興’應上‘犯義、犯刑’,君子雖是在位者,既曰犯義,則亦便是賊民。集注‘易與為亂’,亦非專指小人。
‘上不知禮’云云,小注新安陳氏曰‘小人’云云。○按:此以‘不知學’專屬小人,恐失經文集注之意。
‘詩大雅’云云。○按:‘悦從’二字,非正訓。‘泄泄’,蓋對下責難之語而反之也,詩注無此二字。
范氏曰‘人臣’云云,小注朱子曰‘恭與’云云。○按:恭,意思闊大;敬,意思細密。此專就此章而言,在他亦不可以一概説。‘恭’有主容而言者,‘敬’有主心而言者,則‘敬’體而‘恭’用也。‘恭’或以一德言,如温良恭儉者;而‘敬’是主一涵養之事,只可以統體言,則又‘敬’大而‘恭’小也,惟在所指之如何耳。
此章語意雖若滚雜無倫,而細考之,則脈絡貫通,次序不紊,而其中又備言四德之義。‘仁心、仁政’,言仁也;‘君子犯義、事君無義’,言義也;‘上無禮、進退無禮’,言禮也;‘不因先王之道,可謂智乎’,言智也。四德之中,仁智為大,故先言仁智,而後言義禮。仁又是包四者,故仁心、仁政為一章之大旨。蓋孟子言論每主四端之義,故於此亦略略備説。義理文章之妙,概可見矣。
【第二章】
‘法堯舜以盡’云云,小注朱子曰‘規矩’云云。○按:‘規矩為之’,‘為’字恐誤,當考。
新安陳氏曰‘君臣’云云。○按:父子、君臣皆人倫之大者,故經傳舉五倫處,或首稱父子,孟子‘許行’章是也;或首稱君臣,中庸‘九經’章是也。此可見其無輕重矣。此章獨舉君臣,為為君臣者言耳,非以君臣之倫尤大於父子而然也。若為為父子者言,則又必獨擧父子矣。陳説恐偏。
‘幽暗厲虐’云云,小注慶源輔氏曰‘不仁’云云。○按:幽厲雖未至身弑國亡,此説恐誤。幽王走死,厲王被弑,而國之不亡者,則乃倖耳。‘身弑國亡、身危國削’,是孟子汎以禍之大小分言之,不必求合乎幽厲之迹。而若言幽厲之行,則即暴其民之甚者、非不甚者也,豈可以國不遽亡而恕之哉?
【第四章】
詩云‘永言’云云。○按:此引‘自求多福’,承上文而言‘天下歸之’之效由於自反、自治也。蓋自反、自治是我之所當為,非為求福而為之也。然苟能為之,則其效必至於天下歸焉,此便是‘自求多福’。
【第五章】
孟子曰‘人有’云云。○按:孟子此説蓋本於大學,而格致誠正之義,都包在一‘身’字。
‘此亦承’云云,小注慶源輔氏曰‘人之’云云。○按:輔説及下陳新安説,皆言曾思孟相傳之學,而不舉子思之言,何以知其相傳之旨乎?中庸‘九經’章曰:‘知所以修身,則知所以治人。’而九經之序,脩身為先,親親次之,‘體羣臣、子庶民’又次之,‘柔遠人、懷諸侯’又次之。此與大學及此章之意無不吻合。三聖傳授之妙,灼可見矣。
【第六章】
‘蓋君子’云云。○按:此章之旨,專為人君而言。集注既釋其義,自‘蓋’字以下又通上下而言,以廣其意,非正解經文之旨也。若以在下者言之,如卿大夫之於家臣,士庶之於僕使,皆難以力服也。難服者服,則人無不服矣。
‘有道之世’,小注新安陳氏曰‘小德’云云。○按:陳氏釋位德相稱以在上者任賢之事當之,恐非文義。
‘天者,理勢’云云。○按:凡物之理,有當然則亦必有所以然,於此何以見其所以然也?蓋天下之物,有小有大,而小大不相等,即理之所以然也。所以然者如此,則‘小德役大德’、小力役大力亦其當然也。德與力係乎人事,而其以小役大此‘小役大’通德力而言。之理,則隨其小大之形而無乎不在。此孟子之以二者皆謂之天,而集注之以‘理勢〔之〕當然’斷之者也。
小注雙峯饒氏曰‘小德’云云。○按:集注所云理勢,謂理之勢。理之不得不然者,乃理之勢也。饒氏以‘理勢’二字分屬德力,而又以勢屬氣。若如其説,則‘小役大,弱役强’,獨無與於理,而當曰氣之當然也。無與於理,則孟子何以謂之天?而天下又安有謂氣為當然者乎?夫天下之有小大强弱之分者,氣化之不齊也。隨小大强弱之分,而小必役大、弱必役强者,‘理勢之當然’也。若夫有大德者,轉小為大,轉弱為强,則是固德勝氣化者,而彼大國之反役於我,則又‘理勢之當然’也。雙峯不識‘理勢’字之專以理言,而滚雜氣字看去,以亂本旨,恐未安。
雲峯胡氏曰‘集注’云云。○按:集注既以‘理勢〔之〕當然’解天字,則今謂之兼人事言者,恐未安。蓋役者,人事也;所當役者,理也;勢字又就所當然之中指其不得不然者而言耳。
‘引此以言’云云,小注汪氏曰‘當有道’云云。○按:經文‘順天’以順理而言,今以當無道而順天為有命,則是乃氣數之謂,而非集注所謂當然者也。章下注‘聽天所命、天命在我’兩‘命’字,亦皆就理上言,恐與此説異矣。
‘如恥之’云云。○按孔子嘗曰:‘苟有用我者,期月可矣,三年有成。’是孔子自度其力量能如是也。此云‘大國五年,小國七年’,雖非孟子自言,亦以己之力量而度彼之能如是也。且孔子所謂‘三年有成’,言其功成制定、治道大備耳。使孟子為邦,則五年、七年雖可以為政於天下,而未必能如孔子之三年有成。聖賢力量大小之不同略可見矣。
程子曰‘五年’云云,小注慶源輔氏曰‘程子’云云。○按:‘度其時’‘時’字以五年、七年久近之限而言,非‘時勢’之時也。輔氏‘知時’之云,似不解其義。其餘記疑已卞之。
小注新安陳氏曰‘勢之’云云。○按:國之强弱,固天之所命,然此則氣數之命也。因其强弱之形,而以弱役强,乃‘理勢之當然’。集注所謂‘聽天所命’即指此也。陳氏以‘氣數之命’釋‘聽天所命’,甚未安,記疑亦卞之。
【第八章】
‘此章言心存’云云。○按:‘得失’謂得國、失國;‘存亡’謂國存、國亡。‘禍福’二字,總結上兩句。
【第九章】
‘民之歸仁’云云。○按:此以‘水就下、獸走壙’為譬者,言其勢順且易也。
‘今之欲王’云云。○按:艾,所以治病之藥;仁,所以為王之術。艾不久蓄不足以治病,仁不積熟不足以為王。徒汲汲於治病而不能自今蓄艾,則艾終不可得,而病無可治之時矣。徒汲汲於為王而不能自今志仁,則仁終不可行,而王無可為之日矣。艾終不得,則非但不能治病,必至於死而後已;仁終不行,則非但不能為王,必至於危亡而後已。如是節節對看,意方分曉。
【第十章】
‘曠安宅’云云。○按:以首節‘不能居仁由義’云云觀之,則此云‘不居、不由’,似亦當只屬自棄。而細考之則非也,蓋自暴者不肯‘居仁由義’者也,自棄者‘不能居仁由義’者也。不肯與不能,其形雖異,而其為‘不居、不由’則同耳。或問以‘放僻邪侈、行險僥倖’論居由之反。‘放僻邪侈、行險僥倖’豈獨自棄者為然乎?其下又曰‘安宅、正路’,人皆有之,而自暴自棄以至於此,語意尤分曉矣。小注饒雙峯、陳新安皆以‘不居、不由’專屬自棄,恐未深察耳。
‘此章言道’云云。○按:‘人自絶之’,似若專指自棄,而公共言之則拒亦絶也。程子論自暴自棄,並謂之自絶於善,正亦此意也。
【第十二章】
‘誠者,理之’云云,小注‘問思誠’云云。○按:朱子此説答思誠莫須明善之問,故以明善與思誠對説,知行而明善屬格物致知,思誠屬毋自欺、謹獨矣。然思誠之云,是對誠而言,以見彼為自然,而此為人為耳。然則‘思誠’二字,實兼‘明善、誠身’二者;而以大學言之,則格致誠正皆思誠之事也。且思誠猶中庸所云‘誠之’,而中庸以‘擇善、固執’為‘誠之’之事,又以‘博學、審問、慎思、明辨、篤行’五者並為‘誠之’之目,則此云思誠,亦豈專言誠身而漏卻明善一事乎?但思之為言涉於知,故問者遂疑‘思誠’二字之專言明善,此甚不可。必須先明乎善而又就誠字上做工夫,始得答説之意。蓋如此恐當活看。
慶源輔氏曰‘維天’云云。○按:誠者,實而無僞之謂。實而無僞故能‘不已、不息’。今輔氏不言實而無僞,而但言‘不已、不息’,甚未瑩。且‘學、問、思、辨、行’五者,皆思誠之事,而此只以思辨為言,亦謬矣。
‘至誠而不動’云云。○按:‘不動、能動’,‘動’字是‘動之’之謂,中庸‘致曲’章云‘明則動’,孟子之説蓋本於此。
‘至,極也’云云,小注慶源輔氏曰‘有感’云云。○按:經文‘動’字是‘動之’之謂,則蓋以感底意為主,而亦兼物之應底意在其中。楊氏所謂‘動便是驗處’者,亦通感應言也。輔氏未之細察矣。‘皆非自外’云云,記疑已卞之。
‘此章述中庸’云云。○按:思誠固亦修身之事,而修身是大綱説,思誠是緊要工夫,故曰思誠為修身之本。明善固亦思誠之事,而思誠是兼明善、誠身之稱,明善即將以誠身而為思誠之最初工夫,故曰明善為思誠之本。非思誠在於修身之外,而明善一事不在於思誠之中也。或謂思誠只言誠身,不當兼明善看,如此則恐非述中庸之言也。中庸既分言明善、誠身,而其下節曰‘誠之者,擇善而固執之者也’。‘擇善’即上所謂明善,‘固執’即上所謂誠身。‘誠之’二字,既兼明善、誠身,則此章思誠之云,安得遽捨中庸之意而單言誠身乎?且思誠者,思所以誠也,思所以誠而不明乎善,則所謂誠者,又若何而思之耶?
小注雲峯胡氏曰‘此所’云云。○按:‘知行為先’,‘先’字未安,且集注‘思誠為修身之本’云者,非以知行為先之謂也,已論在上。
‘乃子思’云云,小注覺軒蔡氏曰‘子思’云云。○按:‘思誠’之思是勉强有意之謂,故曰‘人之道’,正與‘誠之’之‘之’字同意,未見其尤為有力。且‘思出於心’之云,語極無當。‘動’字之説,記疑已卞之。
【第十三章】
‘文王發政’云云,小注慶源輔氏曰‘恐人’云云。○按:集注之説,非為太公卞其非求仕之意以破後人之惑也。蓋引二老之非求仕,以見文王之發政施仁,自致賢者之慕而歸之也。輔説似不解此意。
【第十四章】
‘由此觀之’云云。○按:‘罪不容’容字,記疑以為‘容納’之容者,是矣。蓋言罪大刑小卻不相稱,如大物之不容於小器也。
林氏曰‘富其’云云,小注慶源輔氏曰‘率猶’云云。○按:‘率土地而食人肉’,猶言率獸食人,率字當活看,不必訓循、訓由也。
‘故善戰者’云云。○按:善戰、連諸侯俱是强戰争地之事,而但有身犯不身犯之異,故刑亦有分等。富君者,其意只在於聚斂,故又次之。○‘任土地’任字,恐當以自任看,如李悝之‘盡地力’,商鞅之‘開阡陌’,皆以足農富國自任者也。集注以使民‘任耕稼之責’釋之,可疑。
‘善戰如’云云,小注‘阡陌便是’云云。○按:‘阡陌之外,有地〔則〕只閒在(這)〔那〕裏[1]’,此説恐未必然。程子與横渠論井制以為用筭法折計地畝,隨山隨河皆可畫井。以此推之,先王之時,亦必不拘於要正經界而等[2]棄阡陌外閒地,使不得耕食也。竊意商鞅所謂開阡陌,蓋惜空地之入於阡陌區畫之中,如溝間廣四尺、洫間廣八尺、澮間廣二尋是也。於是悉廢井法而漫漶其經界,得其四尺八尺二尋之地,而使民耕之耳,然亦未信其必然也。
慶源輔氏曰‘戰國’云云。○按:士而以三者自任,而世德之衰如彼,故孟子救時之言正如此。輔説‘雖是’以下意甚未瑩。
【第十五章】
孟子曰‘存乎’云云。○按:‘莫良’之良字,猶言靈也,集注訓‘善’,恐亦此意。‘不能掩其惡’一句,是總説,如粗暴者、驚怯者、陰險者、姦邪者,各以其情狀而現於眸子,而其所以現者,又自有許多般樣,非特下所謂‘眊焉’而已。相法有以目瞳之淺露深固、色之黑赤黄碧,知其人之心術者,蓋亦近此矣。至於‘瞭(然)〔焉〕’、‘眊焉’二句,又就善惡中各舉一個樣子而言,恐非謂只此‘瞭、眊’二字可以盡人之善惡也。
‘良,善也’云云。○按:‘明’、‘昏’二字,以眸子而言。蓋神在於目,故神精則目明,神散則目昏。神雖在目,神與目是二物,不可混看。
‘聽其言’云云。○按:眸子固有不容僞者,而終是外貌。以外貌觀人,或失之疏,故又欲兼聽其言語。至此而觀人之法可謂密矣。然此亦知言窮理、明睿自生,然後方無差失。不然,而徒欲以此觀人,則不免有臆度猜疑之弊,學者所宜深戒也。
【第十六章】
孟子曰‘恭者’云云。○按:此章之旨,小注饒胡説盡之,而胡説為長。
【第十八章】
王氏曰‘父有’云云。○按:‘争之而已矣’,‘而已’字當着眼看。蓋謂争之之外無他道理,非謂略略‘争之而已’也。蓋‘責善’云者,是事事要善。‘争之’云者,是指大故不義處。若事事要善,則必至於賊恩,故不可為也,此平時常行底道理,此章之義是也。當大故不義處而不諫之,或諫之不得而遂已焉,則是疏絶其親,故不得不争之也,此一時不得已底道理。禮記所云‘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寧熟諫,三諫不聽,號泣隨之’者是也。夫父子天性,恩之至也,離之亦無恩也,疏之亦無恩也。孟子與王氏之言,各有攸當,而其歸則皆主於全恩,可謂至矣。
小注慶源輔氏曰‘王氏’云云。○按:王氏之論,正是孟子未盡之意也。謂之發其餘意則可,今謂之‘得其正意’者,恐失之矣。其餘記疑已卞之。
新安陳氏曰‘父之’云云。○按:王説‘争之、戒之’云者,蓋指一時不義之事耳,非常時教戒之謂也。今不舉‘不義’字,而但曰‘當自教戒之’云云,語極聽瑩。
竊觀經文之義與王氏之論,則天下之為父子者,皆有以知所處矣。然後世教子,未能使之必就師傅,如或勢之不行而不得不自教也,則亦不可全然不責以正,不必待其大故不義而後始戒之也。但當正身以率之,使子有所觀感。而以時諄諄然命之,勿數勿函,勿加聲色,常令恩情有餘而責望不過,漸染薰陶,有以成就之,則庶或不至於傷恩,而亦不失於教之之方矣。此又孟子、王氏之餘意也。
【第十九章】
孟子曰‘事孰’云云。○按:‘事親、守身’,分而言之則是兩件事,故此節上段及下節皆分開説;合而言之則是一串事,故此節下段卻連環説。而又語其序則守身為本,故此節下段意重在守身。要其歸,則事親為至,故第三節專言事親。
‘守身,持守’云云,小注新安陳氏曰‘初言’云云。○按:守身固為事親之本,然謂之分重輕説,則是以事親為輕也,卻未安。
‘言當如’云云,小注慶源輔氏曰‘孟子’云云。○按:‘可也’二字,孟子説得有深意,故程子亦看得有深意。非孟子則只平説去,而程子獨看得有深意耳。
【第二十章】
孟子曰‘人不足’云云。○按:‘適、政、間’,人不過就事論事,是末耳,故皆不足為。格君心即從本源上理會,本源既正,則政與人固無待乎‘適、間’矣。孟子之意蓋如此。程子所謂‘事事而更之,將不勝其更;人人而去之,將不勝其去’者,則又是推衍孟子之意。
程子曰‘天下’云云。○按:‘即害於政’,政字以事之大體未及結果者而言,蓋一有非心則即其事之源頭已便傷害了,如欲强戰争地,則不必待‘興甲兵、危士臣’,而其用心經營已大段不是,此所謂‘即害於政,而不待發之於外’者也。
【第二十四章】
‘樂正子從於’云云。○按:樂正子本是魯人,意王驩使魯,於其歸也,樂正子藉其資糧輿馬以求見孟子歟?
‘昔者,前日’云云。○按:樂正子之從子敖行,是自失其身;不早見長者,是事師不誠。自失其身,罪固大矣,而比之事師不誠,猶涉差緩,徐徐責之,未為晩也。至於事師不誠,則不可不即地正罪,故姑捨彼而先舉此,非意在於彼而故以此為説也。集注‘又有甚焉’,‘姑以此責之’兩句,恐當如此看。
【第二十五章】
‘徒,但也’云云,小注南軒張氏曰‘克既’云云。○按:‘制於子敖’以下云云,恐是臆度過情之論。樂正子若見制於子敖而不得即見其師,則其為罪尤無可言。孟子豈但以餔啜責之哉?
雙峯饒氏曰‘此二章’云云。○按:‘不欲便責’,恐非孟子之本意。蓋不早見長者,其罪尤甚,而不可不先正,則餔啜之責,勢當在後矣。
【第二十六章】
‘蓋權出於’云云,小注程子曰‘舜不告’云云。○按:以此注及萬章篇精義合而觀之,則程子之意,蓋以為舜過時不得娶,故堯責治瞽瞍,使之為舜娶耳。如此,則舜雖不告,可也云爾。此義固精矣,然揆以事理,恐未必然。夫嫁娶失時,則治其父兄之罪固是人君之政,然瞽瞍之頑,初非可以常理責之,況治其罪而仍以己女下降,恐應無是理。而舜以己之婚事而使父得罪,其肯安於心乎?瞽瞍雖不得不受君之治罪,而其必虐毒舜益無所不至,堯豈容使舜心懷不安而重遭其‘罔極’之變哉?此卻有多少難處。且假如是説,則瞽瞍自當受命而知之,不待舜之更告,而亦無事乎更告也。然則舜不告之可不可初無可論。蓋程子以‘不告而娶’大違常理,疑若非舜之所為,故不免遷就他説以解之。其意誠厚矣,而恐不如孟子之直斷置以經權之義,而初不害為聖人之事也。若其曲折細微處,則朱子所云意其‘未及告而受〔堯之〕命〔耳〕’,〔其後〕固不容終不告而遂取以歸’[3]之論盡之矣。萬章篇明言‘帝亦知告焉則不得妻’云云,則程子‘克命瞽瞍’之説,恐未可從。
【第二十七章】
‘仁主於愛’云云。○按:此云‘切近精實’者,非以經文‘實’字意有不足而加以‘切近精’三字也,恐人將此‘實’字作‘虚實’之實,故言之如此。切者,對汎而言;近者,對遠而言;精者,對粗而言,皆所以發明此‘實’字之為‘華實’之實,而此為切近而精者,則彼之汎遠而粗者,皆由此而推去,正如華采枝葉皆從本實上發見耳。
小注‘實對華’云云。○按:‘真實’之真字,亦是精字,意非如‘真實無妄’之‘真實’也,當活看。
覺軒蔡氏曰‘有子’云云。○按:有子言仁,亦未便是專言之仁;孝弟之合言,亦非以‘義者,愛之宜’故也。蓋兄弟者,同是父母之所生,而親愛之情次於父母,故以‘善父母、善兄弟’並屬之仁亦可也。義者,敬之事,而敬長之道,莫先於敬兄,故以‘從兄’為‘義之實’亦可也。有子、孟子之言,各有攸當,切不可執此而疑彼也。集注之引有子之言,以為‘其意亦猶此’者,亦是借本字以明實字之義耳。‘事親’為‘仁之實’,固當與彼相準;而‘從兄’為‘義之實’,則又當因其義而推見而已,不必字字求其相同也,蔡説卻未安。
新安陳氏曰‘洙泗’云云。○按:洙泗言仁,固多渾淪言,而有子言仁,則未便是渾淪言。陳説與覺軒專言之説同病。其下‘理一分殊’之云,記疑已卞之。
‘智之實’云云。○按:孟子論性情名目,或只舉仁義,如首篇‘亦有仁義而已’,前章‘仁人之安宅、義人之正路’是也;或並舉四德,如公孫丑、告子篇言‘惻隱、羞惡、辭讓、是非’是也,此乃孟子恒言。而於此章卻以仁義為大界分,而又以禮智包事親、從兄而言,列而為四,合而為二,此則該括他篇之言,而離合横竪,無不皆通,比他篇尤為慎密矣。○此節三‘實’字亦是‘華實’之實,對此而見其為華,則凡由‘知斯二者’而推以知‘仁民、愛物、忠君、悌長’等事而不去者,是智之華也。凡由‘節文斯二者’而推以節文乎‘仁民、愛物、忠君、悌長’等事者,是禮之華也;凡由‘樂斯二者’而於‘仁民、愛物、忠君、悌長’等事,皆‘無所勉强’者,乃樂之華也。
‘此章言事親’云云。○按:‘必知之明’以下云云,當兼二義看。必‘知明、守固’,然後始可以‘節密、樂深’,則‘知明、守固’為‘節密、樂深’之本也。既‘知明、守固’而又須‘節密、樂深’始得,則‘知明守固、節密樂深’闕一不可也。但前説為正義,而後説為餘意。
‘禮樂合精粗’云云。○按:‘禮之實、樂之實’,皆以本而言,今云‘合精粗本末’,未知何謂?抑謂事親、從兄之事又有本末精粗耶?以此意看,亦恐未瑩。
‘此章不言’云云。○按:此章‘實’字即華實之實。‘信在其中’之云,恐非本旨。
張氏彭老曰‘孟子’云云。○按:此章‘生’字言事親、從兄之意油然而生也。‘本立道生’‘生’字,言仁道自此而生。張氏只見‘生’字之同,而不知其義之異,恐謬矣。
【第二十八章】
‘舜盡事親’云云。○按:‘厎豫’兼上‘得親、順親’而言,集注獨以‘順親’釋之者,蓋既‘順乎親’,則‘得親’有不足言矣。
李氏曰‘舜之’云云。○按:‘天下無不是底父母’,此義極精微,苟不究其實理之所以然,則將不免於口然而心不然之弊矣。蓋父之慈子,是天性之本然也。既是天性之本然,則天下安有不慈之父哉?顧吾所以事之者有未盡耳。‘舜盡事親之道而瞽瞍厎豫’,則瞽瞍之性本非不慈可知也。瞽瞍如此,則天下之父母初無不是者又可知也。若為子者見父母之有不是,則是以父母為不慈矣,豈非悖理之甚者乎?惟其實理如此,故羅仲素、陳了翁説得如此,非父母則不是而故為設心以不見耳。曰:父母固無不慈者矣,然或有諸般過失之非關於不慈者,則奈何?曰:此亦當以‘無不是’之義推之而已。父母或得罪於鄉黨、州閭,則子之心當曰父母豈有不賢而得罪之理乎。惟日夜諭之於道,必至於鄉黨州閭之間復得其歡心而後已,而於是見之,則父母果非不賢者矣。如是推之,觸類皆然。夫豈或有見其不是處者哉?
小注慶源輔氏曰‘孝子’云云。○按:‘舜之所以負罪引慝者’,蓋未嘗自以為孝,而惟自責其事親之道有所未盡耳,非以親之過為己之過,親之不是為己之不是耳。若如此,則是猶見父母之過與不是,特以歸咎於己而已。至於‘己既是父母,豈有不是’云云,則是又自以為是而强引父母之不是以為是也,此豈孝子之心哉?記疑亦略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