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十章】
金憙曰:‘絜矩,何義?’鏞曰:‘此有二説,一曰以矩絜之,一曰絜而矩之。’憙曰:‘二説孰是?’鏞曰:‘注家皆作“度之以矩”看,然以語勢有可以明其不然者。凡計之以籌則曰籌計,量之以斗則曰斗量,不當曰計籌、量斗也。故朱子答江德功書曰:“絜矩者,度物而得其方也,以下文求之可見。今曰“度物以矩”,則當為“矩絜”乃得其義矣。”據此則“度之以矩”之説朱子分明舉以為非,而後人猶執而不舍,誠惑矣。’
憙曰:‘以上句例之,則當曰“上幼幼而民興慈”,今言“恤孤不倍”,何也?’鏞曰:‘孝弟必須感發而後興起,唯慈者不待教而能也,豈曰上行而下效乎?蓋幼人之幼,而孤者最可憐,上能恤此,則民興於是而不倍其故舊之已死者,而皆能恤孤。此幼幼之極致也。’
憙曰:‘不倍者,不倍於上也。不倍故舊之死者,有何可證?’鏞曰:‘論語曰“君子篤於親,則民興於孝;故舊不遺,則民不偷”,上句是興孝,下句是不倍也。又坊記曰“利禄先死者,則民不偝。以此坊民,民猶偝死而號無告”,此説亦符合不倍果是不偝故舊之死者也。彼不倍上者,與幼幼何干?’
憙曰:‘上下固當於絜矩矣,前後左右何與於是?’鏞曰:‘矩者,方也。方形本有六面,奚特上下也?’憙曰:‘非謂是也。絜矩之道,上行下效而已,前後左右何謂也?’鏞曰:‘絜矩之上下,與“上行下效”之上下不同。若云同也,則踐天子而臨天下者無上矣,所惡於上者,何處乎?’憙曰:‘然則上下四方,何以看得?’鏞曰:‘此只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而投之所向,無適不然之意也。’
有鄰曰:‘先後,何謂也?’鏞曰:‘前者之於後者,皆先而為也。如先而遮攔之,先而掩覆之,皆是也。’
有鄰曰:‘從前,何謂也?’鏞曰:‘後者之於前者,皆從而為也。如從而排擠之,從而抱牽之,皆是也。’
有鄰曰:‘民之好惡未必皆得正,而從而好惡,無弊耶?’鏞曰:‘如省刑罰、薄賦斂,豈非可從乎?’
東園云:民之好惡得正,而後方可謂之好惡。民之好惡不得正而從之,是謂好人之所惡,惡人之所好。
有鄰曰:‘然則雖什一之税一切蠲減,民斯好之。而孟子之以貊為戒者,何歟?’鏞曰:‘出粟米以事上,亦吾民秉彝之天也。若謂什一並蠲而民斯好之,則待斯民不亦大薄乎?’○今案:民所好者,賢德之臣也;民所惡者,姦邪之臣也。問答俱未允。
憙曰:‘不曰得失天下,而曰得國失國者,何也?’鏞曰:‘國者,一王受命之稱,故創業者必云建國。又如國祚、國運之國,皆天子之所同稱也。’
憙曰:‘禮樂刑政,治天下之大經大法,而不少概見,只以理財用人立言者,何也?’鏞曰:‘治天下固不出於用人理財。舉賢則百官修職而朝廷安,豐産則萬姓樂生而野人安。朝野既治,禮樂自興,刑政自平,將誰與不治乎?且人主不能絜矩,皆由利心,故循己欲而不知有人,此所以專言財用也;人才用舍,最係人心向背,若能以公滅私,好惡從衆,則當於人心,此所以繼言用人也。’○今案:生民之所大欲,不出於富貴二物。君子之所大欲在貴,小人之所大欲在富。用人理財二事,所以馭此二情也。東園云:易曰‘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民)〔人〕[1]?曰財’,仁當作人。
憙曰:‘親作新字,形相近;身作心,文勢固然。至於命作慢,則字形、文勢俱無近似,章句亦云“未詳孰是”。若以命字看,則果不成耶?’鏞曰:‘“知之於賢者”,“命也”。集注引張子曰:“晏嬰智矣,而不知仲尼,是非命耶?”此所謂君子而未仁者也。據此,則命字亦不為無理矣。’
有鄰曰:‘春耕秋斂,自有其時,何謂“為之者疾”?’鏞曰:‘惰農自安,不昏作勞,則異乎為之者疾。春耕秋斂之中,亦豈無早晩遲疾乎?’東園云:□茅□綯亦□農作而□備也。
憙曰:‘此章本有分節,而亦有他般看得之道耶?’鏞曰:‘分節之法,本難得當,必欲穿鑿截斷,反使照應聯貫之旨晦而不顯。莫如渾全融會,熟讀詳味之,為有得也。’
課講既畢,上特命諸試官與諸講員合同會坐,總抽一篇之旨,更相問難,一如私室講學之儀,猗其為盛舉也!余以傳六章而上未獲應講,故所發難止此,俾卒己業,斯以下不復參論。
金憙曰:‘“明明德於天下”有二説。是明天下人之明德耶,是明吾之明德於天下耶?’金履喬曰:‘謂之明天下人之明德,然後功用尤大矣。’安廷善曰:‘如是看,然後可謂之新民矣。’鏞曰:‘二説不可偏廢,蓋明吾之明德以明天下人之明德者也。’金羲淳曰:‘章句已言之。’
鏞曰:‘工夫當先自在我,則格物何以在誠意之先?’憙曰:‘知先而行後,不格物何以致知乎?’鏞曰:‘程子曰“先立誠意以格之”,此言何謂耶?’憙曰:‘格致亦豈非在我者乎?’鏞曰:‘比之視物,吾目先明,然後方可辨物。格致恐不在誠意之先矣。’憙曰:‘先明吾目,則將瞋目而視之耶?我自有目,則物自可視矣。’
履喬曰:‘格物、物格,何以看得?’憙曰:‘暗中有物,硯在東,牀在西,秉燭而臨之,既分明看得,則物果各在其所。此栗谷語意也。’鏞曰:‘暗中有物,非燭莫視。是燭者,果非誠意乎?誠意之在後,終莫曉也。’履喬曰:‘燭固然矣,如鑑明而物自來照,則豈有疑乎?’鏞曰:‘鑑亦明,然後物來照矣。明此鑑時,豈無一段工夫耶?’
鏞曰:‘致知何以為誠意?’交承憙曰:‘是知行分界處。’沈能迪曰:‘致知、格物是兩件事耶?’憙曰:‘不可分而言之。’鏞曰:‘然則何謂物格而后知至耶?’
鏞曰:‘不晦何明,不舊何新,不詐何誠,不邪何正,不廢何修,不差何齊,不亂何治,不側何平?由是觀之,大學一部,似是克己復理之道。意、心、身、家、國、天下屬物,誠、正、修、齊、治、平屬事。物有本末,則修身為本。“本亂末治、此謂知本”等本末字,當是格物之解。知所先後,則第四節六個先字、第五節七個後字、知本、知至等知字,當是致知之解。“誠意”章起頭既是特例,而“心廣”之心字、“潤身”之身字已有正修意思。“淇澳”、“前王”二詩盛言自修之工,遂及治平之效。是或一回咏嘆,以誠意二字為成始成終之要者也。“三綱領”章下即著“聽訟”一節,而以“此謂知本”四字結之,蓋知本二字并包格致,本則是物,知則是知也。然則此或重言格致,以為大學前一半統結之辭者也。自“正心”章而下,既有前所論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