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十章】
雲峯胡氏曰:此章當分為八節止止至善。○按:此章當分五節看,首二段總論絜矩,又三段言同好惡,又八段言不專利,又五段申言同好惡,又五段申言不專利。詳玩章句,此意分明。蓋以絜矩為經,同好惡與不專利為緯,反覆錯綜,意味深厚。分八節看,則終涉支離細瑣。且‘不逾矩’、‘絜矩’之分體用,以矩方而止為‘止至善’之證,皆纖巧不可從。首節。
雲峯胡氏曰:只一矩字止所及者。○汪份曰:‘所操者約’是言絜矩,‘所及者廣’是言無一夫不獲其所。今将絜矩分配兩句,謬矣。
朱子曰:做九個人來看便(見)〔是〕[1]。○按:‘九’字當作‘七’字。
雲峯胡氏曰:右第二節。○按:分節之差,已辨於上矣。以上第二節。
東陽許氏曰:上之人止愛民之道也。○按:同好惡之道,不特順民之好安樂、惡勞苦之心,當無拂其好善惡惡之性。許氏説恐未備。第三節。
玉溪盧氏曰:存此而不失,明德之體所以立。○按:章句所謂‘存此心而不失’,謂能存監戒前代之意,非謂存明德之體也。
雲峯胡氏曰:右第三節止義以方外。○按:此段衍而不切,且言本章所無之慎獨(於)〔與〕[2]修身,何也?亦不免語病。分節之差,已辨於上矣。以上第五節。
雲峯胡氏曰:右第四節。○按:分節之差,已辨於上矣。第十一節。
雙峯饒氏曰:寶者指(則)〔財〕[3]而言止最大。○按:章句以‘楚書’、‘舅犯’兩節專屬之上文,未嘗言接下,饒氏説與章句少異。然‘不寶金玉〔而〕寶善人’之云,亦不害兼為起下用人之意歟。
雲峯胡氏曰:右第五節。○按:分節之差,已辨於上矣。以上第十三節。
玉溪盧氏曰:一个,挺然獨立止粹然至善之意。○按:‘一个’是一個之意,非挺立、獨立之謂;‘斷斷〔兮〕無他技’,言一於誠實,而若無他技能然,非謂真才不足也。‘淡然無欲’、‘粹然至善’,未見其襯切於‘休休’。記聞録云‘“休休”以容善之量而言’,此説恐是。
蛟峯方氏曰:其如有容止有容之大。○按:不獨‘其’字為疑辭,‘其如’二字亦為疑辭。以上第十四節。
雙峯饒氏曰:見賢而不能舉止不能去是也。○按:記聞録曰:漢元之於蕭望之、恭、顯,不惟不能用,而殺之;不惟不能退,而任之。此實昏君之甚者,何可比擬於此章所言乎?此章所言,政指如臧武仲知柳下惠之賢而不能舉,宋仁宗知王安石之姦而不能退之類也。
雲峯胡氏曰:右第六節。○按:分節之差,已辨於上矣。第十七節。
雙峯饒氏曰:忠信即是誠意止平天下之要。○按:此説汎看似無病,牵合之病根自在。
雲峯胡氏曰:右第七節止幾字參看。○按:此段即接上文‘好惡’而言,何以謂之‘不分好惡與財用’乎?以‘驕’貼‘好惡’,以‘泰’貼‘財用’,尤涉未妥。分節之差,已辨於上矣。以上第十八節。
玉溪盧氏曰:獻子嘗師子思。○汪訂曰:春秋仲孫蔑卒於襄公之十九年,是時孔子尚未生,乃謂獻子師子思乎!廿二節。
玉溪盧氏曰:自‘生財有大道’以後止自君之用人言。○自‘生財’以下五段,皆不專利之意,末二段雖以‘小人’為戒,其歸趣則實致嚴於義利之辨,不以用人為主。盧氏説雖無害於理,少失主客之别矣。熊氏、許氏皆同此説。
雲峯胡氏曰:右第八節。○按:分節之差,已辨於上矣。以上末節。
朱子曰:‘絜矩’章止繼言用人也。○按:此章絜矩為經,好惡與義(理)〔利〕[4]為緯。而今曰‘專言財用’,則語少失平,與章句、或問有些不同。
陳氏曰:此章之義止不遂所矣。○按:好惡於善惡上言,義(理)〔利〕於財用上言,言各有條,非可合而言之者。而陳氏既分好惡、義(理)〔利〕,其下又曰‘所惡者利,所好者義’,條理紊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