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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克
Mark的音译,日耳曼人的农村公社。按地域关系组成,其土地制度是从公有到私有的过渡。土地归公社所有,村社成员只享有对宅旁土地的所有权。耕地和一部分草地作为份地分给成员定期——世袭使用,实行轮耕制。森林和池沼、河流、荒地等仍为村社所有,共同使用。过后,份地可以自由转让,这种土地称为“自主地”,马尔克渐趋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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