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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定废物处理立法
香港《废物处理条例》规定:(1)无论何人,如拥有所规定类别及数量的废物,须在处理该废物之前,以书面将废物的类别及数量通知署长,并须在处理有关废物时遵照署长所给予的书面指示办理,否则不得处理。(2)无论何人,如有下列行为,即属犯罪:未通知署长而将所指定的一类废物或所指定数量的废物处理;或虽已通知署长,但在处理有关废物时并未遵照署长指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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