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香港换地管理制度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香港换地管理制度立法


1898年港英政府颁布《新界条例》,承认和维护根据中国惯例而享有的土地权益。即承认持有清朝红契(盖有清朝政府公章的地契)的新界居民私有土地的权益,可通过签发《集体官契》方式,免收地价批租给他们,批租期为99年。20世纪60年代,香港政府决定在新界实行换地政策,由政府发给原土地所有者以换地证。持证人可按该证签发日的地价取得按内部协议批出的土地。1978年政府作出新规定,土地所有者被征农地中的一半可获得27港元/平方英尺的现金补偿,另一半则可由土地所有者选择现金补偿或按5∶2之比率获得换地权(换地证之面值为103港元/平方英尺);被征的建筑用地,除对土地给予正常补偿外,另付每平方英尺55港元的特惠补偿,或按1∶1获得换地权。由于满足换地所需土地减少,香港政府于1983年决定,停止实行换地制度,推行使换地证货币化政策,土地交易中可作为现金使用,并于每年3月和5月修订换地证的贷币值。这一政策促进了新界土地开发事业。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4 0:5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