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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污染纷争调整立法
韩国1990年《环境政策基本法》规定:(1)因环境污染而发生纷争时,为其纷争能够迅速而公正地得到解决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2)为圆满救济环境污染的被害者,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3)在事业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该事业者应赔偿被害。(4)有两个以上事业场,不明因哪个事业场发生了第1项的事故时,各事业者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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