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韩国污染总量控制立法
韩国1992年《水质环境保全法》规定:(1)环境处长官认定区域或特别对策地域内作业场密集,水质污染状态超过环境政策基本法规定的环境基准,并对公民的健康、财产或动植物的生育造成重大危害时,可以对该区域作业场排放的污染物质进行总量控制。(2)第1项规定总量控制的项目、方法及其他必要事项要由总理令确定。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