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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指定契约立法
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第10条规定:(1)农林部长官对于认为必要的指定品种,可事先令在指定生产者、指定收购加工业者及指定输出业者之间,签订有关生产、收购或加工的契约。(2)拟依前项规定签订契约者须遵守农林部长官制定并公布的契约准则。(3)依第2项规定签订契约之后,契约当事者须自签订契约之日起20日以内经主管该指定品种生产地的道知事向农林部长官报告,解除契约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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