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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有水面管理制度立法
韩国1966年2月23日颁布《公有水面管理法》,共21条。其中第1条规定,本法以规定保全、利用公有水面及其管理所需之事项,预防或减少公害,增进利用,从而有助于公共福利为宗旨。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之“公有水面”,是指作为海、河、湖沼泽及其他供于公用的水流或水面和渍地,而不适用或准用有关河川法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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