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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有水面围填决定立法
韩国《公有水面围填法》第3条规定:(1)依据规定设立的围填基本计划,由建设部长官发告示决定。(2)建设部长官在已依据第1项的规定决定围填基本计划时,须及时将之通知有关中央行政机关之长及道知事;道知事接到通知后,须及时令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将围填基本计划供公众阅知。(3)依据第1项规定已决定的围填基本计划,并不限制为利用拟定围填地公有水面而已确定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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