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销售旧货的政策应用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销售旧货的政策应用 政策指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基本案情 2005年2月,某服装生产公司销售给某服装出口公司20多万元的货物,因该服装出口公司资金紧张,无力支付货款,该服装出口公司表示用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市价20万元)抵顶给所欠服装生产公司的货款。服装生产公司为不受损失,只得接收了小汽车,并拟订两个方案: 方案一:先用债权抵顶换得服装出口企业的小汽车,然后将小汽车出售,出售价格为20万元(不含增值税)。 方案二:不出售用债权抵顶换回的小汽车,而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使用一段时间后,再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 节税分析 方案一由于服装生产公司将小汽车直接出售,按照规定,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200000×17%=34000(元) 该方案虽然收到销售小汽车的价款20万元,但同时也缴纳了34000元的增值税(忽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方案二先将获得的小汽车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等使用一段时间后,再出售。按照《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则: 应纳增值税额=200000×4%÷2=4000(元) 节税结果 该服装生产企业采纳方案二后,从而节税30000元(3400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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