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违法责任和处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违法责任和处理 第五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实施监督中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人员和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拒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 (二)故意设置障碍、弄虚作假,干扰破坏视察、检查、调查的; (三)拒不到会答复质询的; (四)对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案件有意拖延、顶着不办的; (五)有其他对抗监督的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前条所列人员,可区别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二)责成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八节的规定,撤销其职务; (四)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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