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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设置程序


设置党的基层组织,需要按照组织程序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人数符合党章规定,可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其程序是:

(1)书面申请。新建单位的临时党组织或需调整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本单位党员人数、分布情况),申述理由(要求设立党委、总支或支部的理由),计划设想(要求设党委或总支的,说明计划党委下设总支数或支部数;委员会的人数)等。

(2)调查考察。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申请新建或调整组织设置的单位进行考察,了解其理由是否充分,设置党的基层组织的条件是否具备,领导班子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3)讨论审批。上级党委召开党委会审查申请单位上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讨论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研究下设的总支或支部以及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章有关规定。经过审查,申请单位的情况报告属实,理由充分,符合党章规定,讨论通过,即下发批文,同意申请单位组织设置的形式,以及基层党委或总支、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4)大会选举。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成员必须经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5)上报选举结果。新建单位的临时党组织或需调整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委报告选举工作情况、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名单。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由于党员人数增加,需要调整党的基层组织形式的,要向上级党委提出书面报告,经上级党委审查批准后,方能调整。书面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党员和党组织分布情况、支部改建为总支或总支改建为党委的理由;改建为总支或党委后,下属党组织的设置方案及总支或党委的组成人数。

党员人数不足100人或50人的,如果工作需要,领导力量配备强,需设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的,还须逐级上报县、团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县、团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后,方可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其成员由本单位的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面报告内容除同以上所述外,还需着重说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原有党的组织形式已不相适应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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