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确定承包基数时,由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议定,并由上而下分配承包指标,由企业原班子对主管部门的“奉命”承包。这种承包的最大特点,也是它的最大缺陷,即没有把竞争机制引入承包。在确定承包基数时,往往是企业和它的主管部门一对一讨价还价,吵基数,争比例,企业主管部门说出一个利润基数,企业则压低这个基数。其结果往往是国家算不过企业。议标承包的关键是如何合理地确定承包基数,如果承包基数不合理,要么企业的潜力不能最大限度发挥出来,要么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只是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初期,有些企业为避免大起大落,采取此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