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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流域水文规划编制立法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各流域水文规划的编制及其修订建议应由适当的流域机构来完成;或在多个流域位于同一个自治区的界限范围以内时,由它们的上级主管机构来完成。(2)编制和修订流域水文规划的程序应通过发布条例确定。这份工作条例应当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参与此项工作的内容,有关机构报送建议书的期限,以及在有关单位和机构未能提交建议书时中央政府可能采取的补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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