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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水特许权证使用立法
1985年《西班牙水法》第59节规定:(1)发给用水特许权应以不损害第三方权力为原则。(2)特许权水源应按权证的规定数量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能用于不同的土地上。(3)但发证机构可以要求把所批的全部或部分水用另外一处不同的水源的水来替换,以保证资源总体使用的合理性。流域机构应只对替换工作所引起的开支负责,而这笔开支可以转摊到一些用水受益人的身上。(4)如果水是用于灌溉目的,则用水权证的持有人自己还必须是该灌溉土地的主人,且不应损害发给用水户协会的用水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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