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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河流公用地带立法
菲律宾1976年《水法》第5条规定,河流和溪流的岸边以及海岸和湖泊的岸边城市地区沿其整个长度和3米边缘宽度范围内,在农业地区为20米边缘宽度范围内,在林区为40米边缘宽度范围内,属于可供旅游、航行、漂流、垂钓和救助活动的公用地带。任何人在那里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旅游、航行、漂流、垂钓、或救助所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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