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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水机构权力行使立法
菲律宾1976年《水法》规定,水咨询委员会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行使检查和确定事故原因的权利时,应当有权要求行政人员发誓,签发传票要求出庭作证,以及发布传票命令证人出示有关证据。不遵守或者违反上述命令,或不服从传票和带证据出庭传票的要求,应当根据一审法庭受害方的申述,依据法庭规则第71条规定,按间接藐视下级法庭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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