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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公民土地占有立法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20条规定,苏联公民有权获得地段供终身占有和继承并用于:(1)从事农业;(2)从事个人副业;(3)建造住房及其设施;(4)从事园艺业和畜牧业;(5)建造别墅;(6)在继承或购买住房的条件下占有;(7)从事传统的民间手工业。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法律还可规定为其他目的提供地段供占有。继承地段占有权的程序由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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