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从英国殖民统治下解放出来,一宣布独立即从法律上处理土地资源问题,从18世纪后期到20世纪初期130年间,大的重要土地立法十几次。如《1785年土地法令》、《1795年土地法》、《1800年哈里森土地法》、《1804年印第安纳授权法》、《1820年土地法》、《1841年先买权法》、《1854年分等减价出售土地法》、《1862年宅地法》、《1873年植树法》、《1877年沙漠土地法》、《1878年林地和砂石地法》、《1909年扩大宅地法》、《1912年宅地法》、《1916年畜牧业宅地法》等。美国早期土地立法可以《1862年宅地法》为界,分成前后两个阶段,在1862年以前,主要以拍卖形式公开出售公有土地,出售价格趋于下降,地块逐渐缩小,支付条件逐步放宽。在1862年以后,土地分配重点转到了向拓荒者免费赠送土地。以后多次立法主要是修改、完善宅地法。通过这种早期土地分配政策,到本世纪初美国的家庭农场制度已经确立起来。美国农业的高度发展证明了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同时也为整个国内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准备了土地条件,特别是为发展道路、运河、河流改良、铁路运输事业提供了良好机遇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