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的召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的召集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指导设区的市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以前,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以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如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依法补选。补选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经常务委员会确认代表资格后,公布名单。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也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这一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四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召集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方面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制定工作计划; 二、组织会议的各项工作报告的起草; 三、筹建会议的办事机构; 四、提出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和大会需要设立的有关委员会等项建议名单; 五、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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