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监察及行政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上列第三(有关禁止将国旗、国徽使用)和第四(展示或使用破损国旗、国徽)各项规定的监察权属于治安警局和水警稽查队。
违反本法第三所列规定的,可科澳门币5000元至5万元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所列规定的,可科澳门币2000元至1万元罚款。
科处罚款的权限属治安警察局局长或水警稽查队队长。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