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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环境影响研究立法
澳门1991年《环境纲要法》第28条规定:(1)可能影响环境和市民健康及生活质素的计划方案、工作和活动,无论是行政当局的机构甚至公共或私人机构的责任和主动,应附带有影响环境的研究。(2)对进行影响环境的研究,其内容,及负责分析其结论的人士/机构,以至所预计工程或工作的许可和准照的条件,将受法律管制。(3)影响环境研究的通过,是有关当局最后签发工程及工作准照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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