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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环保权利义务立法
澳门1991年《环境纲要法》第29条规定:(1)在建立一健康和生态平衡的环境并以较快步伐改善生活质素方面,所有人都有合作的义务。(2)在改善环境和生活质素范畴内,个人、社团及集体的主动应受到适当的关注。(3)行政当局将鼓励私人机构/人士参与有利于实施本法律规定目标的主动。(4)直接受到威胁或损及在人类生活、健康和自然生态平衡的环境方面的权利的人士,得要求终止侵害的因素及获得有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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