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洪都拉斯国家土地占有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洪都拉斯国家土地占有立法 洪都拉斯1982年1月11日《宪法》第107条规定,国家的土地、村社、公社和私人的位于与邻国交界的土地,两洋海岸通往内地40公里以内地区的土地、岛屿、礁石、沙洲、浅滩的土地,只能由在洪都拉斯出生的人以某一名义取得或占有,由全系洪都拉斯人组成的团体或国家机构取得或占有,否则,相应的文件或合同无效。取得前段所述的城市财产将由一项立法作出规定。禁止财产登记员把违背这些规定的文件予以登记。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