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各政党和爱国人士、归国华侨、台籍同胞等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代表中妇女应当有一定的比例。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省、市、县三级的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25%,乡级的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20%。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各该级选举工作机构编造预算,分别列入地方各级财政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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