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总则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三条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从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三)以民为本,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公平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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