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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河川管理制度立法
民国1930年公布《河川法》,共6章28条,其中第1条规定,凡经内政部认定关系公共利害重大之河川,除他法别有规定外,适用本法之规定。前项河川之附属物如堤防、荡岸、水闸、津渡、曳道及其他增加水利或减除水害之设备等悉依本法之规定,如有特别习惯而不与本法抵触,经内政部许可者得从其习惯。第2条规定,河川区域应按河川流域之情形规定之。第3条规定,凡河川、河床及流水等均不得据为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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