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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江苏荒地督垦立法
民国政府颁布《江苏省督垦暂行条例》,共8条。主要规定:(1)凡荒地应由所有人按本条例规定开垦,报农矿厅备案,违反规定者,处以每亩1元以下1角以上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过500元。(2)荒地所有人应按本条例规定年限,将所有荒地全部垦竣。(3)荒地自垦竣之年起,可按条例规定免纳田赋。(4)凡荒地面积在3000亩以上者,垦殖时,所有人可呈请农矿厅派员指导。(5)荒地已满所定年限,未垦部分可由农矿厅组织招人承垦,所得地价留用2/10,其余仍归荒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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