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朝鲜放射性气体防治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朝鲜放射性气体防治立法 朝鲜1986年《环境保护法》第32条规定,生产和管理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和企业要置备过滤设施和净化设施,以防环境被放射性气体、灰尘、废水和废物所污染,并把放射能的浓度降低到排放标准以下。经常管理开放状态的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和企业要经常调查测定对周围环境的放射性污染程度,防止污染造成的损害。第33条规定,生产、供应、搬运、管理、使用及废弃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和企业须得放射线监督机构或公安机关对于处理放射性物质的许可。放射线监督机构要经常调查可能污染环境的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