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关律师制度的立法规定,包括《律师执业条例》,以及2个附表和15项规则(附属立法)。条例、附表、规则较详细规定了律师制度的体系及基本内容。此外,香港律师公会及大律师公会制定了有关律师执业的一些内部守则。
现行的《律师执业条例》是1981年的修订本,它基本上保留了1964年修订条例的内容,期间经过1968年、1976年的几次修订。该条例有75条,体例为:
第一篇合法执业律师之批准及登记
见习律师之服务及考试;
状师律师批准执业及登记暨公证律师之登记;
状师律师与公证律师之除名及停止执业;
恢复登记;
第二篇关于执业者之权利及罪行
第三篇律师之报酬
非争讼事件;
争讼事件;
报酬费通则;
第四篇附则及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