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1999年《土地征用法》第11条规定,为准备本法中列举的公益事业,需要进入他人占有的土地进行测量或者调查时,创业人必须向辖区的都道府县知事提交说明事业种类,以及要进入的土地的区域及其进入时间的申请书,取得进入的许可。第12条规定:(1)依据本法规定准备进入他人占有的土地的人,必须在准备进入的5日之前,将其日期和地点通知市町村长。(2)市町村长收到依据前款规定发出的通知时,必须立即将其情况通知给土地的占有者,并且发布公告。(3)准备进入宅地,以及有垣墙、栅栏圈围的土地的人,进入时必须将这种情况通知占有者。(4)日出前以及日落后不准再进入宅地或者有垣墙、栅栏圈围的土地。第13条规定,土地的占有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妨碍依据第11条第3款规定的进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