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日本国会修改通过《农药管理法》,对输入本国的农药作出规定。规定农药输入业者,对其输入的农药,必须接受农林大臣的注册,否则不得贩卖。在申请注册时,必须从在本国有住所者中选任在本国采取为防止质量不良农药的流通所必要措施的人。对于注册的外国农药制造业者,必须备置账簿,明确记载类别、数量,通知其国内管理人的同时,将账簿至少保存3年。国内管理人,也必须将备置账簿至少保存3年。该法规定,环境厅长官或者农林水产大臣,可以命令国内管理人提了业务活动报告,或派检查职员进入农药管理场所检查账簿、文件及其他必要的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