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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进出口货物扣押立法
新加坡《进出口控制法》第9条规定:(1)高级授权官员可以扣押就其有合理根据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货物。(2)所有这样的货物应当尽快移交给委员会或者其为此授权的人员保管,保管期间,在法院依照本法就其处置的命令下达之前应当扣留货物:在被扣押货物由委员会认为易腐烂的或者包含动物或者其他生物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随时指令货物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条件、方式和价格出售,并且出售程序受按其是被扣押财产的本法条款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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