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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开发售地转让立法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23条规定:(1)某人将出售或转让某一片土地,而该片土地必须交纳一定数目的税款,则在该片土地未出售或转让以前,此人仍有义务支付该土地应支付的税款。(2)此处的任何规定都不应影响该土地或财产的购买人或受让人支付与该土地和财产相关的应付的税款,也不应影响主管部门依照本法收回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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