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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土地改良工程费用立法
新加坡1985年《土地改良法》第10条规定,每一项工程都应在公共工程总指挥或他任命的公共工程部门的官员监督下实施。依照本法,每一项工程的花费首先由统一基金中支出,随后这笔费用及其6%的年利息分别由以后提到的受益土地产权所有人分摊支付。第11条规定,6%的年利息也应按照主管部长制定的规则计算在暂时未付的费用中。本金和利息应由产权所有人分摊支付,每一处地产所应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应该由该地产的产权所有人在10年内分期付清,每年支付的数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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