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新加坡土地契约登记方式立法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新加坡土地契约登记方式立法 新加坡1988年《土地契约登记法》第5条规定:(1)按照本法,任何期望文据得到登记的人应向登记员呈交下列材料:除了私人法规、遗嘱认证、管理信件、法院命令和破产受托管理人任命证书以外,其他任何文据都应呈交原始件和其摘要;对于法院的命令或破产受托管理人任命证书,应呈交官方复印件或其摘要;对于私人法规,应呈交政府印刷部门印刷的文件和其摘要;对于遗嘱认证或管理信件,应呈交按照本规则准备的摘要,并附上遗嘱认证或管理信件;对于留置或抵押备忘录或解除留置或抵押备忘录,应呈交原始件和其摘要。(2)按照本法,登记员已经接受了临时登记文据,则应该在登记簿上给该文据留下位置和编号;在该文据或其摘要背书记录留给该文件的位置和编号,并注明接受该临时登记文据的日期和时间。(3)按照本法,一旦文据临时登记生效,则登记员应将该文据或其摘要及时编入他保管的以土地为索引的登记册中,该登记册系根据本法为文件登记而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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