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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土地契约登记备忘立法
新加坡1988年《土地契约登记法》第6条规定:(1)如果某人要求行使土地的留置权或担保权,该权利与未支付购买金、产权契约的保存或其他原因有关,只要出让该留置权或担保权的人在留置权或担保权备忘录上签字,则任何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呈交留置权或担保权备忘录进行临时登记。(2)除非留置权或担保权备忘录按本法规定已经登记,否则这种留置或担保无效,并且与任何有价值的转让相比,不具任何优先权。(3)如果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已得到批准或已履行,则有权拥有或声称拥有该土地任何权益的人可以对履行备忘录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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