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新加坡国有土地转让恢复立法
新加坡1985年《国有土地法》第10条规定:(1)任何皇室、国家或东印度公司,在免收租金或仅象征性地收取少量租金的情况下转让及租赁作为建筑教堂或其他用于宗教及慈善事业的土地,如果未经总统批准而将这些土地或建筑物用于其他目的,则这些土地都应没收,交还给政府。(2)本条从制定之日起将适用于所有的转让和租赁。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