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土地法案》第6条规定,在指定日期之后,任何土地的任何新所有者,凡愿对他的所有权登记注册者,应在规定的期限满期之前写出书面申请,通过该土地所在区的主管当局递交委员会,以便就授予该土地所有权之事进行裁决。第7条规定:(1)主管当局接到对任何宁达加马土地所有权要求裁决的申请后,该当局应根据本法案所拟定的规则,将此申请以书面形式送交委员会,并附上该当局收到的与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2)本法案将就下述事项制定规则:制定根据本条第(1)款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的格式及其明细项目;制定主管当局就任何宁达加马土地所有权向委员会提出裁决要求前应由该当局在必要时采取的步骤或措施;进行与前述事项有关的所有其他必要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