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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环境保护立法
1975年,希腊《宪法》第24条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环境为国家的职责。国家应采取预防性或约束性的专门措施以保护环境。有关森林和林区保护的一般事宜由法律规定,除为国民经济必需的农业发展或公共福利所必需的其他用途外,不得擅自改变对国有森林和国有林区的利用。名胜古迹受国家保护。法律规定限制私人占有以保护名胜古迹及其所有者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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