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附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附则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对地区行政公署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的监督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本条例规定以外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