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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宁夏荒地放垦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宁夏荒地放垦立法


1951年5月18日宁夏人民政府发布农村荒地放垦暂行办法。共18条,主要规定:(1)本办法所称荒地,系指土改后,黄河两岸,川原水地,无人登记而适于耕作的公有荒地。上述土地,允许自行耕作的农民及集体农场承领开垦。承领荒地面积,每人最多不得超过本县每人平均数的2倍。承领荒地应按该地区最低地等的通产量每亩征收2%的手续费。(2)承领荒地,自承领之年起,熟荒2年,生荒4年,湖田5年,准予免纳农业税。(3)在承领免税期间内,承领人不得将所领土地出卖或典当。否则可予收回,另放他人。(4)承领开垦的荒地,免税期满后,即将“荒地承领证”收回,另换发“土地所有证”,并即照章负担农业税。(5)承领荒地后,延期不开垦逾2年的,即撤销其承领权,另放他人。(6)凡耕地不定或原来无地而愿从事农业生产的烈、军属及残退复军人员承领荒地时,享有优先权。(8)经核准承领的荒地,承领人有耕作使用及改良经营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借词阻挠。凡未经核准承领的荒地,禁止私自掘挖取土,影响正当使用,违者查实后酌情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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