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女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生育待遇是什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女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生育待遇是什么? 1982年3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 (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2)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3)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4)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按省、市现行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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