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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亚高地用水立法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1)高地所有人在其土地上建造排水工程时,低地所有人得无赔偿承受由上经下之水。(2)高地所有人得以将对低地所有人造成的损害减少到最小限度所要求的方式建造此等工程。(3)当没有铺设管道,高地之水将从建有建筑物的土地或属于此等建筑物的花园、院子中流过时,低地所有人可要求以地下管道的方式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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