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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水立法
哥斯达黎加颁布《水法》规定,用水的优先顺序为:(1)由公共卫生局管理的城市水道;(2)城市生活用水;(3)铁路及其他运输设施的用水;(4)为公共供电的水电站用水;(5)咖啡种植、糖厂及其他工厂用水;(6)灌溉;(7)私人的水电站用水;(8)航运;(9)水库渔业。根据水法律授权,公共水由国家电力局负责管理。用水需经核准。为公共利益,该局可以改变经批准的用水量。农业和家畜部负责有关农业及饲养家畜的用水权的审批、调查及技术研究。灌溉和排水工程由国家农业和家畜部下属的农业工程处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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