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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自来水水价制定立法
台湾《自来水法》第59条规定:(1)自来水水价之订定,应以水费收入抵偿其所需成本,并获得合理之利润。其计算公式及详细项目,由省(市)主管机关拟定,报请当局主管机关核定之。(2)前项合理利润,应以投资之公平价值,并参酌当地通行利率、利润订定。第60条规定,自来水事业依前条规定拟定水价详细项目或调整水费,应申请省(市)主管机关核定之;并呈报当局主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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